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求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12个重点省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述省份原则上不得在交通、新基建等七个领域新建(含改扩建和购置)政府投资项目(含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其中,交通领域具体范围包括:地方高速公路,不涉及增建跑道的民用运输机场改扩建,通用机场,以航运功能为主的运河,城市轨道交通和市域(郊)铁路项目。
(一)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二)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50%,但经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论证认为确需续建且已依法合规落实后续建设资金,并视情况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
对续建项目,要按原渠道依法合规继续给予资金保障;涉及优化建设方案、压缩投资规模的,要按规定履行相关变更手续,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和支出。
(一)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50%但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缓建或者停建;
(二)项目总投资完成率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
(三)项目总投资完成率未超过30%的,原则上应当缓建或者停建。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缓建项目过渡计划,明确管护任务、复工条件等,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稳妥做好停建项目善后处置工作,避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安全事故。重点省份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缓建、停建项目存量融资,依法保障项目投资人、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金融债权悬空,不得逃废债务,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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